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甘偉全(即甘進登、甘柯阿珠之承受訴訟人) 甘燕芬(即甘進登、甘柯阿珠之承受訴訟人) 甘燕莉(即甘進登、甘柯阿珠之承受訴訟人) 甘燕華(即甘進登、甘柯阿珠之承受訴訟人) 甘燕蕙(即甘進登、甘柯阿珠之承受訴訟人)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吳奕麟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被 告 林憲志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複代理人 鄒宗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惟瀞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