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9年度,378號
CYDM,109,訴,378,2020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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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
 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沈長生
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毒偵字第351、489號)後,聲請改依
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,
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 
  法 官 蘇姵文
  書記官 張菀純
  通 譯 李尤蒨
 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沈長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共二罪,均累犯,各處有期徒 刑捌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沈長生前因強盜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;復 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,上開2罪, 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,於民國106年6月 13日縮刑暨假釋期滿未經撤銷,視為執行完畢。詎其仍未戒 除毒癮且不知悔改,復基於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犯意: ㈠於109年2月24日14時許,在嘉義市○○街00號,合併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經 警於同日15時許,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,結果呈嗎啡 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。
㈡於同年3月2日某時許,在嘉義市○○路00號台灣中油加油 站廁所內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。嗣經警於同年月4 日20時10分許,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,結果呈嗎啡陽 性反應。
三、處罰條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、刑法第47條第1項



、第55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。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 「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,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 規定者外,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六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,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,以代判決書。
七、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起訴,檢察官謝雯磯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
書記官 張菀純
法 官 蘇姵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4款、第6款、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,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,不得上訴。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,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張菀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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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