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古双桂 代 理 人 林嫦芬律師被 告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小幡勇二代 理 人 溫啟仁律師被 告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洪瑞麟 被 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被 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理 由一、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、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洪瑞麟、黃永田、沈 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因 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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