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緩刑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撤緩字,109年度,63號
CYDM,109,撤緩,63,2020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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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撤緩字第63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謝家愷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06年度訴字第4
81號),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(106年度執緩字第302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謝家愷之緩刑宣告撤銷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謝家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於106年11月7日確定。惟查該受刑 人於緩刑期內,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10 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,於 109年6月8日確定,受刑人法治觀念淡薄,缺乏悛悔遷善情 狀,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,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,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裁定。
二、按受緩刑之宣告,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,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,撤銷其宣告;又撤銷之聲 請,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,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,由受刑人 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。查本案受刑 人謝家愷於聲請人為本案聲請時住居於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 ○○○00號之120,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依 前開規定,本院自屬有管轄權之法院,附此敘明。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106年1 0月17日,以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 刑5年,並於106年11月7日確定在案,是受刑人上開罪刑之 緩刑期間,係自106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1月6日止始緩刑期 滿;惟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之108年7月17日再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,復經本院於109年3月10日 ,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,提起上訴後 於109年6月8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判決2份附卷可稽。本院認受刑人於 緩刑期內故意再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,並於緩刑期內受



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,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相符,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,聲請人前揭聲請,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撤銷原判決緩刑之宣 告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柑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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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