業務侵占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刑事),嘉簡字,109年度,865號
CYDM,109,嘉簡,865,2020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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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109年度嘉簡字第865號
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士勲





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偵字第
1468號),因被告已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爰
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士勲犯業務侵占罪,共十一罪,各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參年。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1.犯罪事實欄第12行「36萬7,685 元」,更正為「37萬685 元」;2.起訴書附表更正如後;3. 證據部分補充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」之外,其餘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原規定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 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,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 併科3,000 元以下罰金。」,而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換算,必須提高30倍,即 分別處以新臺幣(下同)9 萬元以下罰金。嗣前揭規定於 被告行為後,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,並於同年 12月27日施行,修正後之規定僅係將前開換算後之罰金數 額於條文中直接明定為9 萬元,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均 未變動,修法後之處罰輕重相同,並無有利或不利行為人 之情形,即非法律變更,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(最高法 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,合先敘明。(二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。(三)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,侵害同一法 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,在 時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 ,則屬接續犯,而為包括之一罪(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,告訴人於偵訊時指稱:我 們每個月會給業務員即被告1 張客戶上個月應繳款之明細



,業務員向客戶收齊後要連同繳款單交給我等語(偵1468 卷第18頁),核與被告所辯相符(偵1468卷第19頁)。是 以,被告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,於收取「同一月份」各 個客戶所繳交之上揭費用後再據為己有,在時間及空間上 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,難以個別強行區分,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 故應論以接續犯。至於被告所收取上個月客戶之貨款,必 須在當月內完成並交回乙節,業據被告供承在卷(偵1468 卷第19頁),足認被告各別月份侵占客戶款項之行為,均 屬獨立犯行,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各具獨立性,即應依侵 占之月份為罪數之評價,始符刑罰公平原則。故被告所為 附表所示先後11個月之11次業務侵占犯行,犯意各別,行 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(四)量刑: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:1.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、職業別:市場臨時工,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 (見警詢調查筆錄之「受詢問人欄」);2.利用每月向客 戶收取貨款之機會,多次將貨款侵占入己,誠值非難;3. 所侵占之貨款共計37萬685 元之犯罪情節;4.犯後初始否 認犯行,直至本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之態度;5.事發後先 償還告訴人部分款項,剩餘侵占金額於本院審理時還清並 獲得告訴人諒解;6.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,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,併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(五)緩刑: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,素行良好, 本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,且犯後坦承犯行,並於審理 時償還告訴人剩餘侵占金額共計18萬4,865 元,告訴人亦 表示願意原諒被告(易字卷第55頁),堪信被告經此偵查 、審判之教訓,自當知所警惕,信無再犯之虞,本院衡酌 上情,認所宣告之刑,以暫不執行為適當,爰併予諭知緩 刑3 年,以啟自新。
三、不予沒收之說明: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, 並將剩餘侵占金額共計18萬4,865 元全部清償乙節,有調解 筆錄1 份在卷可按(嘉簡卷第15頁),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 實際上已遭剝奪,是本案若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、 追徵,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,顯然有違比例原則而有 過苛之虞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,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第 336 條第2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8 款、第51條第5 款



、第74條第1 項第1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江炳勳提起公訴、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裕翔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佳惠
附錄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
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侵占月份 │客戶名稱│應收帳款月份│侵占金額(新臺幣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6年12月 │長安汽車│106年11月 │3,30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上賀汽車│106年11月 │6,64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7年1月 │長安汽車│106年12月 │7,37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陞達汽車│106年12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耀仁汽車│106年12月 │2,8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7年2月 │裕發汽車│107年1月 │10,5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聯輝汽車│107年1月 │1,8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1月 │9,87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7年3月 │鴻興汽車│107年2月 │4,8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5 │107年4月 │建宏汽車│107年3月 │8,8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立輪胎│107年3月 │4,5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明揚汽車│107年3月 │6,8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鴻昇汽車│107年3月 │7,95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7年5月 │立大汽車│107年4月 │4,3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昇汽車│107年4月 │6,3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6,5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尚合汽車│107年4月 │1,8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大勝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39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承義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勁道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82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清芳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1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國賓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宏駿汽車│107年4月 │5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成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盈宏汽車│107年4月 │4,7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瑞成汽車│107年4月 │8,1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清中汽車│107年4月 │10,3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冠鑫汽車│107年4月 │8,9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│ │東益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22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益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485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7年6月 │久益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正岱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37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立汽車│107年5月 │3,6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鑫源汽車│107年5月 │9,2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建新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7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銘冠汽車│107年5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瑞成汽車│107年5月 │4,8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翔泰汽車│107年5月 │4,1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北鎮汽車│107年5月 │5,3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泰頡汽車│107年5月 │14,41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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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108年2月 │瑞元汽車│108年1月 │2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成汽車│108年1月 │8,14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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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108年3月 │清中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9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技安汽車│108年2月 │1,6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芳裕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順發汽車│108年2月 │2,0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北鎮汽車│108年2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│ │久益汽車│108年2月 │6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正岱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1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安汽車│108年2月 │3,7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興汽車│108年2月 │8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勝興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興汽車│108年2月 │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益汽車│108年2月 │2,9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富鼎汽車│108年2月 │1,7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東方汽車│108年2月 │98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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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0 │108年4月 │順成汽車│108年3月 │1,6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展汽車│108年3月 │1,8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國賓汽車│108年3月 │7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成汽車│108年3月 │6,5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俊宜汽車│108年3月 │4,6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盈弘汽車│108年3月 │5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和益汽車│108年3月 │2,8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德輝汽車│108年3月 │5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舜汽車│108年3月 │1,2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長安汽車│108年3月 │3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銘冠汽車│108年3月 │2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│ │明揚汽車│108年3月 │7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和邑汽車│108年3月 │2,3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徳嘉汽車│108年3月 │4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泰頡汽車│108年3月 │3,63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上賀汽車│108年3月 │1,4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國聖汽車│108年3月 │7,4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108年5月 │鴻興汽車│108年4月 │2,6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世友汽車│108年4月 │15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志吉汽車│108年4月 │3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裕發汽車│108年4月 │360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
 
被 告 陳士勲 男 36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
0巷00弄0○0號4樓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
之4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陳士勲自民國 106 年 9 月 20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23 日 止,受僱於吳金水所經營之祥鼎五金汽車材料行(址設臺中 市○○區○○里 00 鄰○村路 000 號 3 樓之 12,下稱祥 鼎材料行),擔任業務員一職,負責推廣商品、市場開發及 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業務,為從事業務之人,又其收款方式係 持祥鼎材料行按月出貨給客戶之應收帳款明細向客戶收取貨 款,再於每月週四即吳金水與業務員在雲林開會時,將所收



取之貨款繳交吳金水收受。詎陳士勲因需款孔急,竟分別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侵占之犯意,自 106 年 11 月起 至 108 年 4 月間止,在嘉義縣市,利用每月向客戶收取貨 款之機會,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後,將其業務上所收 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侵占入己,金額合計新臺幣(下同) 36 萬 7,685 元(關於侵占月份、客戶名稱、應收帳款金額 均詳如附表)。嗣吳金水發覺帳款異常,要求陳士勲返還上 開款項,並同意其分期償還,惟陳士勲未依約償還,且於 108 年 5 月 23 日離職,吳金水遂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 。
二、案經吳金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。證據並 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證據名稱 │待證事實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被告陳士勲於警詢、偵訊│被告坦承於前揭時、地收取附│
│ │時之供述 │表所示應收帳款並予以挪用之│
│ │ │事實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證人即告訴人吳金水於警│證明被告於前揭時、地收取附│
│ │詢、偵訊時之證述 │表所示應收帳款後,未經告訴│
│ │ │人同意即擅自予以挪用,經告│
│ │ │訴人發現後,有要求被告填寫│
│ │ │專案報告並同意被告分期償還│
│ │ │,但被告仍持續挪用應收帳款│
│ │ │,且於償還部分侵占款項後即│
│ │ │離職之事實。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祥鼎材料行員工基本資料│證明被告於前揭時、地侵占附│
│ │表、告訴人製作之應收帳│表所示應收帳款之事實。 │
│ │款明細整理(日期:106 │ │
│ │年 11 月至 107 年 3 月│ │
│ │、 107 年 4 月至 5 月 │ │
│ │、 108 年 1 月至 4 月)│ │
│ │、祥鼎五金專案報告(日 │ │




│ │期:107 年 6 月 13 日 │ │
│ │、 7 月 26 日、 8 月 9│ │
│ │日、 9 月 5 日、 108 │ │
│ │年 5 月 25 日)各 1 份 │ │
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二、被告陳士勲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,辯稱:伊在每次挪 用前都有先跟告訴人吳金水表示要跟他借,告訴人都有同意 ,伊也有繳回部分,伊沒有侵占云云。惟查:被告上開辯詞 ,已為告訴人明確否認,復觀諸被告書寫之祥鼎五金專案報 告(日期:107 年 6 月 13 日、 7 月 26 日、 8 月 9 日 、 9 月 5 日、 108 年 5 月 25 日),被告於該報告中自 承略為:「未將應收帳款繳回公司」、「若再犯業務侵占事 項,將無條件配合調查」、「每月按時扣薪,並不再犯」、 「已由本人取走,若有不實將配合公司處置」等內容,核與 告訴人指訴:被告跟客戶收款後就把貨款侵占掉,未繳回公 司,沒有向伊表示要借用,伊也沒有答應要借他錢,伊是分 別在 107 年 6 月 13 日、 9 月間某日對帳後才發現,當 時被告坦承有侵占貨款,並請求分期償還及扣薪,伊有同意 ,但伊於 108 年 4 月間對帳時,發現被告又再犯,被告於 107 年間已經有 2 次侵占行為被伊發現,伊不可能會再借 給他等語所示情節相符,且被告書寫上開報告之日期分別為 107 年 6 月 13 日、 7 月 26 日、 8 月 9 日、 9 月 5 日、 108 年 5 月 25 日,亦與告訴人所述其係在 107 年 6 月 13 日、 9 月間某日及 108 年 4 月間對帳後才發現 被告未繳回部分應收帳款,因而要求被告書立專案報告等情 相吻合,堪認被告確係遭告訴人發現侵占應收帳款後,為取 得告訴人原諒,因而坦承其犯行之事實,是被告上開與客觀 事證明顯違背之辯解,顯不足採,被告之犯行,洵堪認定。三、按刑法上所謂業務,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 行之事務,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 內。查被告係受僱於吳金水所經營之祥鼎材料行,負責推廣 商品、市場開發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,為從事業務之人 ,業據被告、告訴人供述一致,並有祥鼎材料行員工基本資 料表影本 1 紙在卷可參,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 1 至 11 所 為,均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。又如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,侵害同一之法益,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 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則屬接續



犯,而為包括之一罪(最高法院 86 年臺上字第 3295 號判 例參照)。查本案被告業務侵占之行為模式為客戶訂貨後, 祥鼎材料行會於次月 10 日將帳單寄予客戶,並交付應收帳 款明細予被告,由被告向客戶收取上個月之貨款,被告再視 其當月開銷多寡而挪用該月份向各個客戶收取之貨款,足認 被告於同一月份所為之業務侵占行為,時間密接,犯罪構成 要件相同,侵害同一法益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 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應分別論 以接續犯,而為包括之一罪。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各個不同月 份之業務侵占犯行間,則難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,均具 有獨立性,應認其犯意各別,行為互異,請予分論併罰。另 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為 184,865 元(計算式:42,520 元 +142,345元=184,865元),雖未扣案,然亦未合法發還告訴 人,爰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、第 3 項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 其價額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 此 致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
檢察官 江 炳 勳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蔡 毓 雯
附錄所犯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
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,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侵占月份 │客戶名稱│應收帳款月份│侵占金額(新臺幣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6年12月 │長安汽車│106年11月 │3,30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上賀汽車│106年11月 │6,64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2 │107年1月 │長安汽車│106年12月 │7,37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陞達汽車│106年12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耀仁汽車│106年12月 │2,8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7年2月 │裕發汽車│107年1月 │10,5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聯輝汽車│107年1月 │1,8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1月 │9,87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7年3月 │興汽車│107年2月 │4,8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7年4月 │建宏汽車│107年3月 │8,8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立輪胎│107年3月 │4,5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明揚汽車│107年3月 │6,8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昇汽車│107年3月 │7,95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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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6 │107年5月 │立大汽車│107年4月 │4,3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昇汽車│107年4月 │6,300元 │
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6,5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尚合汽車│107年4月 │1,8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大勝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39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承義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勁道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82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清芳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1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


│ │ │國賓汽車│107年4月 │2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宏駿汽車│107年4月 │5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成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盈宏汽車│107年4月 │4,7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瑞成汽車│107年4月 │8,12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清中汽車│107年4月 │10,3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冠鑫汽車│107年4月 │8,9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東益汽車│107年4月 │7,225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益汽車│107年4月 │3,485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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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7 │107年6月 │久益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正岱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37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全立汽車│107年5月 │3,6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鑫源汽車│107年5月 │9,2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嘉興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建新汽車│107年5月 │1,71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銘冠汽車│107年5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瑞成汽車│107年5月 │4,8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翔泰汽車│107年5月 │4,19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北鎮汽車│107年5月 │5,34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泰頡汽車│107年5月 │14,41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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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8 │108年2月 │瑞元汽車│108年1月 │2,5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永成汽車│108年1月 │8,14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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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 │108年3月 │清中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9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技安汽車│108年2月 │1,66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芳裕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2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順發汽車│108年2月 │2,05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北鎮汽車│108年2月 │3,6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久益汽車│108年2月 │6,00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正岱汽車│108年2月 │7,100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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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全安汽車│108年2月 │3,780元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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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