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9年度,29號
NTDV,109,除,29,2020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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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29號
聲 請 人 林碧秋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茲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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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2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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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到 期 日│ 金 額 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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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陳品竹林碧秋 │107年9月3日 │未載 │2,000,000元 │CH534254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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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