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43號
NTDV,109,訴,43,202007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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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43號
原   告 洪秀吉 

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祥等間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,066,002 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新臺幣61,939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
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湘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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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