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
原 告 李楊水碧
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
被 告 李麗媛
兼上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李正堂
兼李麗媛之
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
李正豐
李麗玫
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未臻明 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洪聖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