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09年度,4號
NTDV,109,家繼訴,4,202007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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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
原   告 李楊水碧


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
被   告 李麗媛 


兼上一人之
訴訟代理人 李正堂 



李麗媛
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 

      李正豐 


      李麗玫 


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事實未臻明 瞭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洪聖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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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