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調字,109年度,199號
NTDV,109,司調,199,2020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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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調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張忠裕等四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張忠裕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526,812元,竟將其繼承自被繼承人張木綿之不動產,以繼 承登記為原因,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施金燃,相 對人施金燃再以贈與為由,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政傳,妨礙 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忠裕財產之執行,爰聲請調解,請求相對 人應就上開不動產之贈與及分割繼承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 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 ,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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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