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40號
聲 明 人 簡伯瑜
代 理 人 呂素菱
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張美照之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張美照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南投縣南投
市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)於109年3月26日死亡,聲明人開
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
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,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
院。
三、凡被繼承人張美照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
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
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張美照之遺產負擔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春金
附記:
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,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,如無誤後
,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報紙1天,將登報證明
送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