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志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阿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0,307元,及自民國108
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25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