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305號
NTDV,109,司促,5305,20200730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志龍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阿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0,307元,及自民國108
 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.25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
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