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高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清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,482元,及自民國108年10
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72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