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248號
NTDV,109,司促,5248,20200729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2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峻誠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,110元,及其中新臺幣70,8
  16元,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
  率百分之19.71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8月5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,延滯
  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3個月(含)以上每
  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