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5102號
NTDV,109,司促,5102,202007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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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王永盛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422,198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王永盛於91年01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  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  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  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人
  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
 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
 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
 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
  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
  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永盛  │自民國94年10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利率百分之20│
│  │491,28│     │月2日起 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0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百分之15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王永盛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百分之15│
│  │279,79│     │月3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2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王永盛  │自民國108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百分之11│
│  │405,42│     │12月18日起 │      │.9      │
│  │7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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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