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譯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,83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譯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12日止累計20,830元正未給付,
其中18,700元為消費款;930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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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譯止 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│18,700│ │月13日起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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