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曾佩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,63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101,054
元整,自起息日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
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
﹝以下同﹞139,579元整暨自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利率百分之12.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
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;
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原借款時利率之
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。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緣債務人曾佩茹於108年1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)。詎料債務
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240,633元整,經聲請
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
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
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
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佩茹 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百分之15│
│ │101,05│ │7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4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佩茹 │自民國109年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百分之12│
│ │139,57│ │月29日起 │ │.5 │
│ │9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曾佩茹 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6個月以 │
│ │139,57│ │3月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9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10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6個月者依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按月計付違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金,違約金之計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付最高以連續9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個月為限)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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