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954號
NTDV,109,司促,4954,202007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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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 
代 理 人 何建中、吳家豪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福泉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清凉 

一、債務人陳福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,046元,及自民國
  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
  利率百分之2.9447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5.5
  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.9447,逾
  期超過6個月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5.56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陳福
  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清凉給付之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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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