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林石城
代 理 人 何建中、吳家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福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清凉
一、債務人陳福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2,046元,及自民國
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
利率百分之2.9447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利率百分之5.5
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6個月以內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.9447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5.56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陳福
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清凉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