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864號
NTDV,109,司促,4864,2020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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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8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
代 理 人 陳淑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仁政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,393元,及自民國108年12
 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
  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3
 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(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
  個月為限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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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