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蕭大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木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593,606元,及自民國109年
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20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247,131元,及自民國109年5月1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6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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