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632號
NTDV,109,司促,4632,2020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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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蕭麗雲即鄭瑞興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立國即鄭瑞興之繼承人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立挺即鄭瑞興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瑞興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93年4月26日歿)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101,442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621元,自民國104
 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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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