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573號
NTDV,109,司促,4573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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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5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杉旗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次 按督促程序,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,不得行之,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潘杉旗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業 已遷出國外,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,依據上開說明,本件係屬不得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之情形,故其聲請難認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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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