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4536號
NTDV,109,司促,4536,20200701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博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鴻展工程行



法定代理人 陳亦雯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,500元,及自民國109年5
 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  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博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