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偉男
賴帛江
賴帛賢
李驊峯
張湘岑
張振峻
紀冠羽
張昶威
羅大淮
邱逸傑
姜智松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號
張圻鴻
葛承洧
高立洋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武燕琳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
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
被 告 張琇淳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264 萬2,550 元,則上訴
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,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64 萬2,550 元
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廖佳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