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354號
NTDV,107,訴,354,202007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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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鄭偉男 

      賴帛江 
      賴帛賢 
      李驊峯 
      張湘岑 
      張振峻 
      紀冠羽 
      張昶威 
      羅大淮 
      邱逸傑 
      姜智松  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00號
      張圻鴻 
      葛承洧 
      高立洋 
共   同
送達代收人 武燕琳 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


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 
被   告 張琇淳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
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第一審時已核定為264 萬2,550 元,則上訴
人聲明對判決全部表示不服,上訴利益即核定為264 萬2,550 元
,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 萬85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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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