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9年度,407號
NTDM,109,聲,407,2020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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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407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親皇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
交付保護管束(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親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親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確定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,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,受刑人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,聲 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;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明。
三、經查,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 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、6 月確定;再於同年間因販賣第一、二級毒品等案件,經本院 以97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(共4 罪 )、4 年(共36罪)、10月確定,上揭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4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 定。其於98年1 月15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,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9 年6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9860 號文號核准 假釋在案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憑,並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986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,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,本院認聲請 人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

書記官 郭勝華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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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