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埔交簡附民字,109年度,4號
NTDM,109,埔交簡附民,4,2020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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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4號
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5號
附民原告  劉采庭
      盧俊志
附民被告  林垣均
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埔交簡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
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國隆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雅涵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健雄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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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