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魏淑萍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(109 年度聲沒字第24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陸包(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玖伍公克,含包裝袋拾陸只),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49 號被告魏淑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所查扣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6包(淨重 11.97 公克、純度71.90 %、純質淨重8.61公克) ,有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7 年9 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 000000000 號鑑定書(聲請書誤載為107 年9 月7 日,應予 更正)附卷可稽,係屬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、刑法第38條第1 項、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被告魏淑萍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犯行,經本院以107 年 度毒聲字第170 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因無繼續施用傾向 而於109 年1 月22日釋放出所,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。而扣案之碎塊 狀檢品16包,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後,均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(驗餘淨重合計11.95 公克,含 包裝袋16只),有該實驗室107年9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 00000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。是扣案之碎塊狀檢品16包確 均屬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;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6只, 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,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,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,沒
收銷燬之。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,自毋庸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,附此說明。
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 佩 儒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