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簡字,106年度,185號
TTEV,106,東簡,185,202007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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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東簡字第185號
原   告 王萬貴 
訴訟代理人 王宏義 
      梁錦文律師
複代理人  羅文昱律師
被   告 胡正雄 
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 106年10月25日裁定本件於原告不服臺東縣延 平鄉公所於民國106年8月2日延鄉產字第000000000號行政處 分之訴願等行政爭訟程序(下稱另案)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。而查,上開另案業已於109年 6月4日終結確定,此有最高 行政法院109年 6月4日109年度判字第304號判決影本在卷可 稽,並經本院調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( 含上開最高法院案卷)卷宗查核無訛,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 程序之必要,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蘇美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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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