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228號
TNEV,109,南簡補,228,202007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
原   告 陳明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明謝福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
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50 元。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