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28號
原 告 陳明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建明、謝福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
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50 元。未據原告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