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216號
TNEV,109,南簡補,216,2020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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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6號
原   告 江紫茵 


被   告 林玉成(歿)
      李貴美 
      林育志 
      曾陳安蜜
      陳安秀 
      陳嘉綾 
      林黃安 

      林豐益 

      翁素禎 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(坐落臺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,348元【計算式:1,669元/平
方公尺(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土地面積11,704平方公
尺×原告之應有部分1/270=72,3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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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