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6號
原 告 江紫茵
被 告 林玉成(歿)
李貴美
林育志
曾陳安蜜
陳安秀
陳嘉綾
林黃安
林豐益
翁素禎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(坐落臺南市○○
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,348元【計算式:1,669元/平
方公尺(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土地面積11,704平方公
尺×原告之應有部分1/270=72,34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