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代 理 人 林佳毅
被 告 黃震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,264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駱映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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