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214號
TNEV,109,南簡補,214,2020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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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4號
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
代 理 人 林佳毅 
被   告 黃震緯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,264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映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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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