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6號
原 告 蔡佳足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
,4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許育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