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09年度,196號
TNEV,109,南簡補,196,202007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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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6號
原   告 蔡佳足 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
,40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意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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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