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813號
原 告 王金民
訴訟代理人 鄭美珍
被 告 鄭愛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○○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。
被告應自民國一○九年一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予原告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:㈠被告應自門 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0巷00○0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 )遷出,並將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;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(下同)5,000 元,及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遷讓 交還上開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5,000 元(見調字卷第 9 頁)。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其聲明為:㈠被告應將系爭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;㈡被告應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遷 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5,000 元(見 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),核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變更,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前揭法律規定,應予准許。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於98年1 月1 日簽訂如原證一所示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,約定被告以每月租金5,000 元承租系爭房屋,租 賃期間自98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,租期屆滿後 原告仍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,兩造並未再簽立租賃契約, 嗣兩造合意於108 年12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,詎被告迄今仍 未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爰依民法第455 條前段、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及
自終止租賃契約翌日即109 年1 月1 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,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,00 0元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項、第2 項所示。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,應返還租賃物;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,民法第455 條前段、第179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,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 有損害為其要件,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,應以對方所受之 利益為度,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,無權占有他人房 屋,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(最高法 院61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、104 年度台上字第715 號判決意 旨參照)。
㈡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、照片、錄音光碟及譯文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08 年 房屋稅繳款書及終止租賃契約書為證(見調字卷第17頁至第 37頁,本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)。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惟依上開證 據調查之結果,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㈢經查,兩造既合意於108 年12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,而被告 於租賃契約終止後,無權占有使用系爭房屋,自受有相當於 租金之利益,且與原告受有不能使用收益之損害間,有因果 關係,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55 條前段、第179 條規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,並給付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受利益。而 兩造間約定每月租金為5,000 元,應可據以計算被告繼續無 權占用所得之利益。準此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租賃契約終 止後之109 年1 月1 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, 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,000 元,應屬有據。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455 條前段、第179 條規定,請求 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、被告應自109 年1 月 1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5, 000 元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,660 元(即第 一審裁判費)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 項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曾怡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