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7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被 告 李雁文
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
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6月23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,該裁定且已於109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,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 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 雅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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