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64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