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09年度,256號
TNEV,109,南小補,256,20200729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56號
原  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桂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641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