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52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林佳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晟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7,8
1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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