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9號
原 告 陳湘綾
代 理 人 張景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榆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,078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