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09年度,239號
TNEV,109,南小補,239,202007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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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39號
原   告 陳湘綾 

代 理 人 張景德 
 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榆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,078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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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