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27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林佳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銘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,0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
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季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慈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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