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4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林佳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方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,81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
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謝璧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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