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小字第1283號
原 告 杜席閎
被 告 方士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;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, 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。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,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在卷可憑,是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