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9年度,1278號
TNEV,109,南小,1278,202007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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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小字第1278號
原  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
被   告 黃東益

訴訟代理人 丁玉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、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原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(下同)81,339元,及其中62,287元自民國109年5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54計算之利息、其中13,245 元自109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; 嗣於109年7月2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76,478 元,及其中62,287元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利率14.54計算之利息、其中13,245元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9頁),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,合先 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91年10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(卡號:0000000000000000、卡別:VISA),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被告至108年12月25日止累積消費記帳 共76,478元未給付,其中75,532元為消費款、946元為循環 利息,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,另應給付自108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,其中本金62,287元部分之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14.54、本金13,245元部分之週年利率為



百分之15,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。並 聲明: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三、被告則以:伊確實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,之前每個月收 到繳款帳單都會去繳納,但原告於109年就沒寄帳給伊,對 於原告主張本件債務算至108年12月25日止本息合共計76,47 8元沒有意見,僅希望不要再算利息,利率可以低一點云云 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持卡人計息查詢、繳款利息減免查詢 、客戶消費明細表各1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2頁) 。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另考量被告自認其確曾因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而對原告欠款乙節(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 )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至被告雖辯稱:本件利息利率 太高可以低一點云云,然按自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 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,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, 據此,原告請求利息之利率並未逾越法定之限制,其上揭辯 詞,自不足採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,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 。
五、末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小額訴訟,法院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 436條之1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,000元,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六、本判決第1項乃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, 得免為假執行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36條之20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



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程伊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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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