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22號
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
債 務 人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廖運青
人
債 務 人 林美麗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參佰參拾陸萬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利
率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