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09年度,1115號
TNEV,109,南小,1115,2020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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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小字第1115號
原  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
      林郁婷
被   告 劉高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庭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7,050元,及自104 年5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18.25%,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 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 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。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製作簡化判決書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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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