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國小補字,109年度,2號
TNEV,109,南國小補,2,2020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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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國小補字第2號
原   告 邱振盛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1,93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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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