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99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王秀琴之繼承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志遠(即被繼承人蔡 王秀琴之繼承人)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625,989元及其 利息、違約金,迄今尚未清償,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 產,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,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,妨礙 聲請人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志遠財產之執行,爰聲請調解, 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登記,並回復登記被繼承人王蔡秀琴之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 ,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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