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司調字,109年度,270號
TNEV,109,南司調,270,202007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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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許幸華鄭庭恩間請求請求變更獨資
商號負責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。又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以裁定駁回之,司法事務官辦 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明文。次按,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,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,該案件無法調解、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,得以裁定駁回之,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,司法院民 國103 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許幸華對聲請人尚有信用貸款未 清償,惟其將實際經營之獨資商號饌食鍋燒意麵借名登記予 鄭庭恩,顯有意規避強制執行,已害及聲請人債權。爰代位 相對人許幸華終止該借名契約,並請求相對人鄭庭恩將該獨 資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予相對人許幸華,為此,具狀聲請調 解云云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代位相對人許幸華行使終止借名登記 關係及請求相對人鄭庭恩將系爭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登記予 相對人許幸華名下,惟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許幸華之請求 權,不得再以許幸華本人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(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且查其主張內容,應包 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,應以判 決為之,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。從而 ,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,依首揭規定 ,應逕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

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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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