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司簡調字,109年度,825號
TNEV,109,南司簡調,825,202007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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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25號
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蒼輝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。又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,得以裁定駁回之,司法事務官辦理 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。再按,司法事 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,如認為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該案件無法調解、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 之可能時,得以裁定駁回之,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,司法院 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 號函示意旨 參照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魏蒼輝積欠其債務,迄今仍未完全清償 ,卻於民國106年7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,將坐落臺南市○○ 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783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 三人,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建物及土地,為保全 聲請人債權,爰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將前開土地及建物 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,並回復登記 於魏蒼輝名下云云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依信託法第6 條所定之撤銷訴權,主張相對人 等以信託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。然該撤銷訴權之行使依法須以法院為裁判之方式始得為之 且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,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,是本件調解之聲請,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 不能調解,揆諸前揭之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

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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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