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小字,109年度,15號
TNEV,109,南勞小,15,2020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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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
原   告 王意勝 

被  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,134元,及自民國109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,1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茲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,嗣於民國108年6月間離職,惟被告迄今 積欠原告108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14日之薪資新臺幣(下同 )58,134元未清償。為此,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,提起本 件訴訟。
㈡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8,13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據提出薪資條、被告負責人簽發面 額58,134元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(本院卷第39至41頁 ),核與其所述相符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 之規定,視同自認,是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薪資給付請求權,請求被告應給付 58,134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




五、本件係屬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,為雇主敗訴之判決,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併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,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
法 官 張季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慈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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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