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767號
原 告 楊利農
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
代 表 人 吳欣修(署長)
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助費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。
理 由
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,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 第2項第3款規定: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第1項)。下列各款行政訴 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:… …三、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。……(第2項)。」。二、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4月7日內受營宅字第1090805722號 函,駁回原告新臺幣(下同)7萬87元之補助費返還申請, 提起行政訴訟。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,依行 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規定,為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,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又被告 位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,是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為本件第一審管轄法院,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
法 官 畢乃俊
法 官 許麗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