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0號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俊超(董事長)訴訟代理人 劉恩廷 律師 師彥方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(市長)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虹儒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