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90號
原 告 簡金智
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
代 表 人 張政源(局長)
訴訟代理人 賴哲寬
梁淑梅
上列當事人間因薪給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4點1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,兩造均應到庭。
理 由
一、本院於109年6月4日終結準備程序之後,再收到原告提出的1 09年6月8日行政訴訟(課予義務之訴)補充理由㈤狀、109 年6月9日行政訴訟(課予義務訴訟)補充理由㈥狀、109年6 月9日行政訴訟之變更追加㈡狀、109年6月19日行政訴訟( 課予義務訴訟)補充理由㈦狀。
二、本院於準備程序時,原告已確認其訴之聲明為:「一、先位 聲明:㈠請求確認被告其提敘作業要點違法。㈡請求回復原 狀。二、備位聲明:㈠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就87年9月30 日發布之提敘作業要點之提敘薪級事件,依行政程序法第11 7條規定,作成無瑕疵裁量之提敘作業要點的行政決定。㈡ 請求准予提敘。」(本院卷第121頁)。而原告以上開109年 6月9日行政訴訟(課予義務訴訟)補充理由㈥狀、109年6月 9日行政訴訟之變更追加㈡狀、109年6月19日行政訴訟(課 予義務訴訟)補充理由㈦狀,又將訴之聲明變更為:「㈠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㈡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就87年9 月30日發布之提敘作業要點之提敘薪級事件,依行政程序法 第122條規定,作成無瑕疵裁量之提敘作業要點的行政決定 。㈢請求回復原狀。」(本院卷第143、153、161頁)原告 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、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, 將原確認訴訟變更為課予義務訴訟(本院卷第147頁)。原 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0條及行政訴訟法
第5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作成無瑕疵裁量的提敘作業要點 之行政決定,以排除被告對原告之侵害行為。原告復依行政 程序法第1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,請求回復原狀 ,回復原告於84年施行細則修正之申請提敘之請求權(本院 卷第151頁)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:「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 其依法申請之案件,予以駁回,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違法損害者,經依訴願程序後,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 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。」因此 ,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:㈠、原告曾於何時向被告提出依法 申請之案件?㈡、被告於何時予以駁回?㈢、原告認為有何 種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?㈣、原告所經過的訴願 程序與訴願決定?㈤、如果原告主張本件訴訟類行為課予義 務之訴,則原告訴之聲明是否應依法律規定而調整為:被告 應依原告某年月日之申請,做成某種行政處分或做成某種特 定內容之行政處分?
四、原告應於109年7月14日前補正上述事項。書狀與證物影本請 直接寄給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
法 官 郭銘禮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